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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消滅時效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45條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 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