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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消滅時效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45條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 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