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  (刪除)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163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 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