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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刪除)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162-2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 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 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 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