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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刪除)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157條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