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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扶養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