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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未成年人之監護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106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 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一、死亡。

二、經法院許可辭任。

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