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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未成年人之監護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106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 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一、死亡。
二、經法院許可辭任。
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