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  未成年人之監護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