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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未成年人之監護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097條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 務為限。

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 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