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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父母子女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089-1條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 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