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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父母子女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