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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父母子女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083-1條
法院依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千 零七十八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三項或第 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