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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父母子女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080-3條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 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 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 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 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 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