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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父母子女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080-1條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 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