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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父母子女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078條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 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