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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法定財產制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030-4條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 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