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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法定財產制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020-1條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