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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夫妻財產制通則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010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