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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婚姻之普通效力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003-1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 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