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
婚姻之普通效力
(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1000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