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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9條
本細則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卸任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 份,送交接收人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一份函復移交人,一 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人事、主計、政風主管之移交清冊應分別函報各該所屬上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