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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 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 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 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仍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 ,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