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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06 日)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至 遲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逾期仍不照辦,新任人 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 或本機關首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