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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96.01.16訂定)  ( 96 年 01 月 16 日)
第5條
各區鑑定委員會以每星期召開鑑定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各區鑑定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其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各區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鑑定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不得參與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