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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4條
本府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三、主席交議事項。

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