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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95.09.11訂定)  (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2條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 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