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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 91 年 01 月 31 日)
第8條
省級機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原退休人員及公務人員遺族之照護,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服務機關未經裁撤或整併,以原照護機關為照護機關;原照護機關 經整併,以其業務承受機關為照護機關。

二、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所繫屬之照護機關為照 護機關。

三、省營事業機構經改隸或歸併改制,由改隸或歸併改制後之事業機構為 照護機關;經裁撤或整併,以其原主管機關之照護機關為照護機關; 其原主管機關亦經裁撤或整併,以其上級機關或整併後之機關或其業 務承受機關所繫屬之照護機關為照護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