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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 91 年 01 月 31 日)
第2條
臺灣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及臺灣省議會 (以下簡稱省級機關 ) 之員工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其權益之處理依本條例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條例及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