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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  ( 91 年 01 月 31 日)
第10條
省級機關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 整,於復職時,須移撥安置者,應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移撥安置機關繼 續執行。

前項安置機關應保留相當職等職務之職缺,供其復職,無相當職務時,另 定暫行編制表,以原職稱及官等職等安置。但原職稱與安置機關之職稱具 排他性且單一者,以不低於原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之職稱列入暫行編制表 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