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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 年 06 月 11 日)
第9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 會之決議事項及綜理相關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 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依規定 聘用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