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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 年 06 月 11 日)
第6條
本基金設地方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下列第 一款至第七款機關指派之簡任以上人員與財政部遴聘之第八款、第九款學 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擔任: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四、內政部一人。

五、交通部一人。

六、經濟部一人。

七、教育部一人。

八、學者、專家四人。

九、地方政府財政局(處)局(處)長或副局(處)長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 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