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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 年 06 月 11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以貸款方式供下列機關(構)、學校,從事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 償還之重要建設或投資之用:

(一)農田水利會。

(二)地方政府。

(三)私立中等以上學校。

(四)其他經本基金管理會核准之機關(構)。

二、配合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月平均撥付地方政府,及該稅款短徵致 嚴重影響各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執行之實際需要,經財政部核准,得在 本基金自有資金範圍內,協助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專戶資金調度。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