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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議長、主席核定後實施。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
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
會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總額五
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但每一政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提供之;其設置
辦法,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訂定,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備查。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