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議長、副議長及主席、副主席 ( 105 年 09 月 02 日)
第15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 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 事務,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 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辦理之。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應於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 有效票、無效票分別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 章後,保管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

如有訴訟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