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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議長、副議長及主席、副主席 ( 105 年 09 月 02 日)
第13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 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 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遴派三人至七 人擔任管理員,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由議員 、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擔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 推一人為主任監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