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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議員及代表 ( 105 年 09 月 02 日)
第10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 辭職、去職或死亡,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 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分別函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 府備查,並函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 住民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