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組織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13條
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 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任免之。 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九課、室。但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 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課、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一 課、室。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不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