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組織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11條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或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合計不得超 過二十九處、局、委員會;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 處、局、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 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 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前項一級單位得置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得置副首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