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組織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10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二人,襄助 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 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置副秘書長 二人、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並 得增置副秘書長一人,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