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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83-7條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 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 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