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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83-4條
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並以改制前之區或 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 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並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第 三項選舉區劃分公告及第四項改制日就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