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制度法  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 (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83-1條
下列地方公職人員,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

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任期屆滿之縣(市)長。

二、應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任期屆滿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 。

三、應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任期屆滿之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 長。

四、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任期屆滿之臺北市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