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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 (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82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 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 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 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 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 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 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 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 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 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 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 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 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