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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總則 (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7-2條
前條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改制後之名稱。

二、歷史沿革。

三、改制前、後行政區域範圍、人口及面積。

四、縣原轄鄉(鎮、市)及村改制為區、里,其改制前、後之名稱及其人 口、面積。

五、標註改制前、後行政界線之地形圖及界線會勘情形。

六、改制後對於地方政治、財政、經濟、文化、都會發展、交通之影響分 析。

七、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及直轄市政府所在地。

八、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相關機關(構)、學校,於 改制後組織變更、業務調整、人員移撥、財產移轉及自治法規處理之 規劃。

九、原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相關機關(構)、學校,於 改制後預算編製及執行等事項之規劃原則。

十、其他有關改制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