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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總則 (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7-1條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 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 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 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 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 公告改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