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制度法  地方立法機關 (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52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 ;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 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