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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地方立法機關 (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40-1條
改制後之首年度直轄市總預算案,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於該年度一月 三十一日之前送達改制後之直轄市議會,該直轄市議會應於送達後二個月 內審議完成,並由該直轄市政府於審議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發布之,不受前 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會計年度開始時,前項總預算案如未送達或審議通過,其預算之執行,依 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依規定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除新興資本支出外,其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得按期 分配後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及契約義務之收支,覈實辦理。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前項收支,均應編入該首年度總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