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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之權利與義務 ( 105 年 06 月 22 日)
第16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