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  ( 107 年 06 月 06 日)
第9條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 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委外項目 之性質及資通安全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