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  ( 107 年 06 月 06 日)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資通安全整體防 護、國際交流合作及其他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前項被委託之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或被複委託者,不得洩露在執行或辦 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所獲悉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