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  ( 107 年 06 月 06 日)
第4條
為提升資通安全,政府應提供資源,整合民間及產業力量,提升全民資通 安全意識,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

二、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及國際交流合作。

三、資通安全產業之發展。

四、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與審驗機制之發展。

前項相關事項之推動,由主管機關以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定之。